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提前準備以下材料:如納稅人設立時有關的章程合同協議書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等,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並填寫完整,和準備的證明材料壹並提交;
3、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對於符合條件的予以及時辦理。對於欠缺材料的,及時通知當事人補齊,如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的復印件;之前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的,應當提交原件。
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逾期辦理會被罰款,稅法上規定是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條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後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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