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消費者購買了商品/服務,商家不給開發票,不符合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十九條規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消費者要主動索取發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商家拒絕開發票,可以直接通過法定維權渠道維護合法權益:撥打12366投訴舉報或者聯系主管稅務機關投訴舉報,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擴展資料: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壹)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參考資料: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