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合壹”後,壹些涉稅信息,如稅種、票種登記等,需要稅務機關在納稅申報、購買發票前進行補充。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接觸最多的可能是申領發票,發票管理將取代稅務登記,成為整個稅收管理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納稅服務管理若幹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65 438+09]85號)規定,首次申領普通發票的數量應控制在壹個月的消費或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初次領用數量以內。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低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最高限額。省級稅務機關未確定最高額度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新開壹般納稅人,稅務機關可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經營模式、行業特點和開具發票的特殊性,設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月供應量。申請超過基本月供的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首次申請發票增量時,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到場。對已領取發票但未及時申報的新納稅人,采取停止供應發票、實地核查等措施。對列入企業異常名錄的納稅人采取停止供應發票措施。同時,稅務機關升級專用發票系統,推行電子發票,可以通過網絡實時監控和掌握納稅人的開票信息。
稅法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90天未認證抵扣的,不予抵扣,開具紅字發票”。能用來記賬的是合法證據,但不能抵扣。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印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它們不僅作為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而且作為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