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行為對社會主義國家與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這是稅務犯罪的本質特征;
2、刑事違法性,即行為不是壹般的違法,而是觸犯了刑法;
3、應受懲罰性,即行為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此三者是稅務犯罪統壹而不可分割的特征。稅務犯罪概念是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原則標準;
4、稅務犯罪指侵犯國家的稅收制度與管理秩序,依刑法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稅務犯罪的種類:危害稅收征收管理罪;瀆職罪;走私罪。危害稅收征收管理罪包括偷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瀆職罪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等。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