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部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調查表明,絕大多數企業有在經濟特區、開發區和稅收優惠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願望和要求,主要是因為稅負輕、納稅少。眾所周知,利潤等於收入減去成本(不含稅),再減去稅收。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降低企業或個人的成本和稅式支出,可以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顯然,稅收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支出項目,應該盡量少,無論多麽公平合理,都意味著納稅人直接經濟利益的損失。
客觀原因任何事物的出現,總有其內在原因和外在刺激因素。稅收籌劃的內在動因可以從納稅人盡可能降低稅負的強烈願望中得到根本答案,而其客觀因素,就國內稅收籌劃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定義的靈活性
任何壹種稅都應該對其特定的納稅人進行法律界定。這個定義中包含的對象與實際包含的對象大不相同。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在於納稅人定義的靈活性,誘發了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特定的納稅人必須繳納特定的稅。如果壹個納稅人能夠說明自己不屬於該稅的納稅人,並且理由合理充分,那麽他自然不用繳納該稅。
這裏壹般有三種情況:壹是納稅人確實變更了經營內容。以前是某個稅種的納稅人,現在變成了另壹個稅種的納稅人;二是內容脫離形式,納稅人通過壹些非法手段使其形式上不是某個稅種的納稅人,實際上不是;三是納稅人通過合法手段改變了內容和形式,使納稅人不必繳納稅款。
(2)征稅對象金額的可調整性
計稅的關鍵取決於兩個因素:壹是征稅對象的金額;二是適用稅率。納稅人在兩者之中
在稅率固定的前提下,應稅對象的金額所衍生的計稅依據越小,納稅金額就越少,納稅人的稅負就越輕。正因如此,納稅人不能想盡辦法調整征稅對象的數量,使稅基變小。比如企業按銷售收入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會想辦法把銷售收入變小。因為銷售收入有抵扣和調整的空間,壹些納稅人就盡量在銷售收入中增加盡可能多的抵扣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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