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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規定是先付款再開票嗎

按照交易的程序來說,是需要先付款,再取貨與開票的。

1、關於收款與開票,應屬於《稅收程序法》中的《發票管理法》即為《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其中並沒有必須先收到款項再開票的規定。

2、雖然沒有規定說公司必須先收到款項再開票,但是在《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中卻規定了: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擴展資料

關於收款與開發票的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並確定其用途。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

(壹)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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