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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會計的納稅地點是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的所得稅法條款意味著,符合條件的非居民企業無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即可實現多個境內機構、場所之間的盈虧互抵。

2019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12號,以下簡稱“12號公告”或“新辦法”),明確了匯總繳納的具體實施辦法,並隨後相應修改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相關申報表3。

根據12號公告,在境內設立多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納稅的,比照居民企業總分支機構的征收管理辦法。采用多機構、場所經營模式的銀行業、保險業及油氣勘探開發行業等行業的非居民納稅人選擇匯總繳納的,將按照新的方式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考慮到新老辦法在申報管理方面存在重大差異,12號公告對已取得匯總繳納審批的非居民納稅人的稅款申報繳納和稅務內控管理將產生壹定影響。

建議非居民企業針對新的匯總納稅方式及其合規性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分析考量,做出適合本企業的選擇,並對運營及稅務管理方面進行相應調整。

擴展資料

背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需要就其機構、場所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及發生在境外但與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此次《企業所得稅法》修訂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壹般應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也可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不過匯總納稅需要取得稅務機關的批準。

非居民企業選擇匯總納稅的有利之處在於多個機構、場所的盈虧可以互抵後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降低非居民納稅人的總體中國企業所得稅負。

然而,由於此前需要獲得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同上級稅務機關的批準才能進行匯總納稅(尤其是跨省的機構、場所需要獲得稅務總局的批準),實際被批準匯總納稅的情況並不多見。

為了給予非居民企業更多便利,人大常委會議於2018年底決定取消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

2019年3月,稅務總局發布了12號公告,明確在境內設立多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可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其他境內機構、場所繳納企業所得稅,比照居民企業總分支機構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征收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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