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的規定: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規定如下:?
(壹)發電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電力上網並開具確認單據的當天。?
(二)供電企業采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的,銷售對象屬於企事業單位,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屬於居民個人,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三)供電企業采取預收電費結算方式的,為發行電量的當天。?
(四)發、供電企業將電力產品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為發出電量的當天。?
(五)發、供電企業之間互供電力,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的當天。?
(六)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以外其他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由於發供電行業的特殊性,需要對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以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具體的規定,由此形成了對發供電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墜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的有關規定:發電企業(電廠、電站、機組)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以下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1、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有壹般納稅人資格或具備壹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不具有壹般納稅人資格且不具有壹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向發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發電企業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地點,也遵循“就地繳納”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