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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不得加收滯納金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壹種情形:因稅務機關責任少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第二種情形:經批準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第三種情形:預繳結算補稅不加收滯納金。第四種情形: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第五種情形:企業所得稅預繳匯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第六種情形: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第七種情形:清算補繳土地增值稅不加收滯納金。第八種情形: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不加收滯納金。第十種情形:雙定戶申報繳納高於定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第十壹種情形: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第十二種情形:豁免歷史欠稅不加收滯納金。第十三種情形:進入破產程序滯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第十四種情形:利用世行貸款進口設備進口稅不加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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