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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代開 增值稅 專用發票的9個問題 1、哪些 納稅 人可以代開專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 發〔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範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 小規模納稅人 (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因此,只有已辦理稅務登記的 小規模納稅 人才能代開專票,個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只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而不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般納稅人 提供超出營業範圍的應稅服務或者勞務,應當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代開專票錯誤能不能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二條規定,代開專用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票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代開專用發票後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因此,如果代開專票出現錯誤或者出現退貨等情形,納稅人可以申請作廢該專票,而且不會因此多繳稅款。 3、代開了專票還能否享受 小微企業 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因此,月銷售額不足三萬元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如果不能追回已開發票,不能享受免稅優惠。 4、銷售方名稱和 納稅人識別號 如何填寫?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條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壹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方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5.備註欄內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因此,代開專票“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壹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不填寫銷售方名稱,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填寫在備註欄內。

法律客觀:

解答(壹)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並開具與其經營業務範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其他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4.雖然已經辦理稅務登記,但按有關文件要求不符合自開票納稅人條件的代開企業,或稅務機關為方便控管要求其在稅務機關代開的業務。(二)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三)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後,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所以,妳企業的情況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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