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務機關的行為有哪些
違反稅務機關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偷稅漏稅。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下述三種行為方式是對偷稅犯罪行為手法的總的概括。
(壹)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
所謂偽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置賬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賬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賬簿和記賬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賬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並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賬外設賬、賬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采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壹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壹項,有時虛報數項。
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的偷稅漏稅等行為進行了壹系列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國家的規定履行納稅人相關職責的,並且沒有在壹定時間內完成補繳義務的,稅務機關是有權對其采取壹系列的強制措施的,納稅人必須無條件嚴格履行配合。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五十壹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稅收征管法》
第九十五條
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壹)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