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備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規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本文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七項廢止。) 直接判級適用於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 “三、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納稅信用級別由A、B、C、D四級變更為A、B、M、C、D五級。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下列企業適用M級納稅信用: (壹)新設立企業。 (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規定:“二、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中的起評分規則。近三個評價年度內存在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100分起評;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沒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90分起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