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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稅務機關對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後發生的關聯交易進行特別納稅調整,應如何加收利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補稅並收取利息。”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壹百二十壹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自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稅款。前款收取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按照納稅年度和納稅期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照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號2017):“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2008年6月5438+10月1以後發生的交易征收的企業所得稅額外加收利息。專項稅務調查調整欠稅時,按照欠稅年度的先後順序確定欠稅年度,以截止日為入庫日,分別計算應計利息金額:

(壹)企業在《專項稅務調查調整通知書》送達前納稅或送達後補繳稅款的,應自下壹納稅年度的6月1日起計算補繳利息至補繳或補繳稅款之日止。企業逾期未繳納《稅收專項調查調整通知書》規定的稅款的,應當自稅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加收滯納金期間不計利息;

(2)利率按照該稅種所屬納稅年度2月31日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日利率按照壹年365天折算;

(三)企業按照規定提供同期資料及相關資料的,或者按照規定不需要準備同期資料但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基準利率收取利息。經稅務機關調查,企業實際關聯交易金額達到準備同期數據標準,但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數據的,稅務機關應當收取補稅利息,適用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第四十五條企業自行調整納稅並主動提供同期信息等相關資料的,或者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而未按照有關規定準備同期信息的,按照1,2008年以後交易自行調整納稅的基準利率計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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