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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法律分析:稅務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包括哪些

1、占有型職務犯罪

這類犯罪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家稅款或公款據為己有,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挪用公款罪、貪汙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具體表現有:收稅不開票,開大頭小尾票、貪汙稅款、異地轉移稅款、從中謀取非法利益予以私分,中飽私囊,將公款、公物占為己有。

2、瀆職型職務犯罪

這類犯罪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盡職、不負責,導致國家稅款嚴重流失。具體表現為:收人情稅、關系稅,超越權限減免稅收,不符合壹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擅自認定,不該停業、廢業的辦理停業廢業;玩忽職守,致使國稅稅收少征漏征,誤退、多退;違反執法程序,超越職權,濫用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該查封扣押的違法查扣,嚴重侵犯納稅人的權利,造成嚴重政治影響。

3、交易型職務犯罪

這類犯罪人員利用工作職務作為交換資本,以權謀私,以稅謀私,具體表現為利用稅務檢查、違法違章處罰、人事管理等權利索賄受賄、收受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嚴重影響公務活動;利用職務之便向納稅人或下級機關私人開支的費用;以各種名義和借口向所管轄的納稅人借錢借物,借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收受或索要納稅人禮品、禮金和證券。

4、徇私舞弊型職務犯罪

這類犯罪人員往往出於個人的不法或不正當目的,以這種徇私舞弊的行為,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具體表現為:工作責任心差,隨心所欲,徇私枉法,不能盡職盡責,該收不收,該查不查,少征或不征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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