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稅務機關具有強制執行權

稅務機關具有強制執行權

能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稅務機關可不可以像其他行政機關壹樣申請強制執行,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哪些行為可以強制執行。

下面以國家稅務總局威海市稅務局稽查局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0行審復5號)進行簡要分析。

威海稅務稽查局因張春霞於2015年5月9日收取威海中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銷售房屋代理傭金6091600元,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於2018年12月28日作出威稅稽處[2018]3號稅務處理決定書。

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第二條第(四)項、第三條第(四)項、第六條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張春霞繳納個人所得稅1942312元。

限張春霞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威海市文登區稅務局將上述稅款繳納入庫。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除責令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依法強制執行。

該決定書於2019年1月14日直接送達張春霞。張春霞未申請行政復議,亦未履行該處理決定。現威海稅務稽查局向原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張春霞繳納個人所得稅1942312元;並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日繳納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授權,稅務機關在征繳稅款執法過程中有劃撥存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價值相當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強制執行權力。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不得由法定的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行使。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且《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亦未明確規定對稅務處理決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稅務機關具有強制執行權,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裁定不予受理。

壹是根據最新的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的強制執行權具有獨占性,不能由適格的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行使。而稅收征管法所謂的其他單位的概念應該是與個人概念相互對應,法院認為自己屬於其他單位的概念範疇。

二是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是有時限限制的,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上一篇:稅務處理用什麽電腦
  • 下一篇:稅務局上班好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