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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能否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檢查

稅務機關能夠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檢查 。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稅務機關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涉稅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各部門:

根據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為進壹步推進海口市地稅局黨風廉政建設,進壹步深入整治庸懶散奢貪,促進稅務幹部職工廉潔從稅和涉稅中介業務的公平公正,我局相繼出臺了《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地稅人員不得指定涉稅中介機構的通告》(2012第11號)和《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關於印發稅務機關聘請稅務師事務所進行涉稅業務有關責任和義務的規定的通知》(海口地稅辦發[2013]44號)。為進壹步防範廉政風險,堵塞制度漏洞,方便操作,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壹、由納稅評估管理局、所得稅管理科、稅政法規科於6月15日前向監察內審科提供可從事涉稅業務的中介機構名單。

二、各區(分)局每年10月20日前上報下年度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名單,在上報項目名單中,由各區(分)局自行清算的項目不得少於10%(在項目名稱後註明),其它項目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項目清算,由各區(分)局與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書。

三、鑒於今年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已開展,對尚未開展清算的項目,請各單位於6月10日前將名單報市局監察內審科。

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核查按《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核查工作方案》(海口地稅發〔2013〕42號)執行,參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核查的中介機構由市局簽訂委托協議。所得稅管理科定期將核查企業名單報監察內審科。

五、市局監察內審科組織被查企業和中介機構召開會議,宣讀廉政規定並簽訂廉政承諾書;根據被查企業數量采取抽簽選定的方式當場確定涉稅業務的中介機構。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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