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稅務機關,稅務術語,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及其下屬稅務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狹義)、海關(關稅)和財政機關(契稅)等。).
狹義的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機關,不包括海關和財政機關。
具體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布的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稅務所”,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市、州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等。以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深化稅收管理改革方案》設立的各級稽查局和涉外稅務機關。
職責: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擅自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不得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按照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罰款和滯納金及時、足額入庫,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3.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征收稅款,依法確定稅收征管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免稅等稅收優惠,答復納稅人的詢問、要求和投訴或者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不得強制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因稅務機關的原因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