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4號)規定:“第十條 實名檢舉和匿名檢舉均須受理。檢舉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或者不願公開檢舉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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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及其舉報中心應當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依法保護檢舉人、被檢舉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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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檢舉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壹)檢舉事項的受理、登記、處理及檢查、審理、執行等各個環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檢舉材料。
(二)嚴禁泄露檢舉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嚴禁將檢舉情況透露給被檢舉人及與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
(三)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檢舉信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檢舉人的有關信息;對匿名的檢舉書信及材料,除特殊情況以外,不得鑒定筆跡。
(四)宣傳報道和獎勵檢舉有功人員,未經檢舉人書面同意,不得公開檢舉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
第三十壹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檢舉人的檢舉材料或者有關情況提供給被檢舉人及與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打擊報復檢舉人,視情節和後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