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檢查後賬戶調整的依據
在稅務檢查實踐中,納稅人壹般按照稅務人員的要求和稅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即稅法是賬務處理的依據。不僅如此,很多稅務幹部認為,納稅人在進行稅務檢查和對賬時,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賬務處理。這種觀點正確嗎?分析如下:稅務檢查結束後,納稅人是否應按照稅法規定或財務會計制度及公認的會計原則進行賬務處理?筆者認為,稅務檢查後會計調整的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因為稅務檢查後的會計調整歸根到底還是壹種會計活動,屬於會計的範疇。會計核算時,會計科目以公認的會計原則和國家頒布實施的財務會計制度為依據。因此,只有那些公認的會計原則和財務會計制度才能作為稅務檢查和對賬的依據。雖然我國現行稅法規定“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法不壹致時,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納稅”,但會計處理仍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稅務檢查後的會計調整技巧
在稅務檢查實踐中,稅務檢查機構檢查的賬目分為兩種情況:壹是檢查本年度賬目;另壹個是查歷年賬目。因此,稅務檢查後的會計調整涉及本年會計調整和跨年度會計調整。如果稅務檢查機關審核的本年度賬目存在錯誤,企業只需按照紅字更正法、補充調整法、綜合調整法處理即可。紅字修正法、補充調整法、綜合調整法詳見本章第三節第二部分“年度結賬前的賬目自查,及時調整賬目,避免稅務盲區”。下面主要介紹稅務稽查後的會計調整思路、跨年度會計調整技巧、增值稅會計調整技巧。
(壹)稅務檢查後會計調整的總體思路
筆者認為,稅務檢查後會計調整的總體思路可以概括為以下三點:
1.如果會計處理正確,且由於會計與稅法的差異繳納了稅款,則不需要調整原會計處理。
例如,企業A 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經稅務檢查,發現業務招待費超過限額1萬元,贊助費用5萬元,未進行納稅調整,假設其他方面沒有問題。企業收取的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管理費用等。1000000.
貸款:銀行存款1000000。
企業贊助費用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營業外支出5萬元。
貸款:銀行存款5萬元。
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對此的處理是正確的,但稅法對業務招待費有限制,不允許在稅前列支贊助費用。因此,對於調整後的部分,不需要進行會計調整。企業補稅時,只需要補稅進行賬務處理即可:
借方:所得稅費用37500[(50000+100000)×25%]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37500。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37500。
貸款:銀行存款37500元。
2、企業因欠稅造成的會計處理錯誤,必須根據會計原則調整原會計處理。
比如某企業用自己的產品建造辦公樓,產品成本為20萬元,類似的不含稅銷售價格為30萬元。企業的會計處理:
借:20萬在建工程。
貸:成品20萬。
在這種情況下,增值稅法應認定為銷售,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不應認定為銷售。企業正確的會計處理應該是:
借:在建工程251,000。
貸:成品2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 (300,000× 17%)
和解:
借:在建工程51,0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支票調整51,000。
3.對於不需要調賬,但是涉稅數據發生了變化的,要做相應的調整,比如損失金額的調整。
(二)稅務檢查後的跨年度會計調整技巧
1.涉及的會計科目和對賬方法如果稅務檢查查出以前年度或以前年度錯誤的賬務處理問題,那麽納稅人必須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會計科目進行調整,對賬時應選擇“綜合調整法”。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上壹年度的財務報表已經編制完畢,成本費用賬目已經結清,沒有余額。納稅人不可能調整原來的損益科目,只能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調整科目。
2.“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會計處理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企業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現的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重要前期差錯。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日之間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也可用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主要會計處理如下:
(1)企業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減少以前年度虧損的,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上年利潤或增加上年虧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2)因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而增加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等科目;因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而減少的所得稅費用應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上述調整後,本科目的余額應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果該科目為貸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果借方余額作了對方會計分錄,則該科目結轉後不應有余額。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以前年度損益類科目的使用只適用於損益類科目,如管理費用、主營業務費用等...對於固定資產、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非損益類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