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送達。即行政機關指派專人將稅務文書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和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收。
2.留置送達。即由於該接受稅務文書的當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拒絕受領對其送達的稅務文書,送達人應當將送達的稅務文書置於送達場所。
3.委托送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把應當送給當事人的稅務文書,委托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交給當事人。
4.郵寄送達。即行政機關通過郵局,將稅務文書掛號寄給受送達人。
5.公告送達。即行政機關以張貼公告、登報等方式或者利用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將稅務文書有關內容告知當事人。
目前,在這五種文書送達方式中,最為常用的就是直接送達,這也是稅務機關普遍采用的壹種方式。但在事實上,由於各種送達方式都有自己的特點,如能加以靈活運用,將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稅務文書送達註意要點:
第壹,前提必須是受送達人拒收文書;
第二,采取這種方式時,必須要有見證人並到場說明情況。見證人可為有關的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居民(村民)委員會的單位代表或其它有關人員;
第三,是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並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當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時,可以采用委托送達方式或郵寄送達方式。委托送達方式,委托有關行政單位或其他單位代為送達。郵寄送達方式,郵寄在受送達對象較多、並且較為分散時可以采用。采用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並視為已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壹百零壹條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第壹百零四條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壹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壹)同壹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