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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稅務機關行政強制措施如下: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加收滯納金和加處罰款。

違反稅務機關的行為如下: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所謂偽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置賬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賬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賬簿和記賬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賬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並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賬外設賬、賬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采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壹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3、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壹項,有時虛報數項。

法律依據:《 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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