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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需要實地查驗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壹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各省國稅機關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範圍,實地查驗的範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

另外,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查驗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2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含十萬元),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對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且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具體數量由各地市國稅局確定),區縣級稅務機關應對其開展事後的實地查驗。

壹般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超過十萬元的(不含十萬元),仍需按照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要求,由區縣級稅務機關進行事前實地查驗。

此外,根據《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查驗有關問題的公告》(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規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且發票月領購量為300份以上(含300份)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開展事後的實地查驗。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壹般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含十萬元),主管稅務機關不需要事前進行實地查驗;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且發票月領購量為300份以上(含300份)的,需開展事後的實地查驗;最高開票限額超過十萬元的(不含十萬元),進行事前實地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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