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知道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進行檢查。但不知這個檢查是不是有個限度或者是範圍呢?就是說,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哪些稅務檢查?
專業解答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稅務機關行使該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稅務機關行使該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壹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