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 規定,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 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2、調出發票查驗;
3、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 資料;
4、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 問題和情況;
5、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 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 像、照像和復制。
擴展資料:
稅務機關的職責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稅款,或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稅款和罰款、滯納金按時足額並依照預算級次入庫,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征稅,依法確定有關稅收征收管理的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稅、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咨詢、請求和申訴作出答復處理或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狀況負有保密義務;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手續費,且不得強行要求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因稅務機關的原因,致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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