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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向個人提供納稅人的涉稅保密信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NPC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修訂)第三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責令其在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納稅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不納稅、滯納金和提供擔保。

第八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納稅擔保:

(壹)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被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轉移、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明顯跡象,並已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未繳納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

(三)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納稅爭議,未繳納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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