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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解讀

法律分析:壹、修改的必要性《規程》自頒布實施以來,在規範執法行為、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進壹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優化稅務執法方式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稅務稽查工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有必要對《規程》進行修訂完善。

二、修訂的基本原則《規定》是規範稅務稽查執法的基礎性制度,與經濟社會生產生活和行政相對人權益密切相關。本次修訂重點把握以下原則:

壹是提升稽查執法制度依據的法律層級。

二是註重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三是切實解決稽查執法中出現的新問題。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規定》分六章(總則、選案、檢查、審理、執行、附則)***六十壹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壹)進壹步明確立法目的。

(二)進壹步完善立法宗旨。

(三)增加對行政相對人個人信息的保護。

(四)明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要求。

(五)細化提取電子數據的程序。

(六)細化保障行政相對人知情權和陳述申辯權的相關規定。

(七)將證據納入處罰決定書的填寫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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