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查權
根據《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1、查賬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2、場地檢查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提供資料權。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權。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查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只能檢查單據,不能檢查運輸商品實物。
6、銀行存款賬戶查詢權。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壹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查詢存款賬戶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保密範圍,如我局公告欄內的稅務違法案件公告,公布近期查處的稅務違法案件,包括納稅人名稱、采取的手段、造成的後果、處理處罰結果及依據。
(二)稅務行政強制權
稅務行政強制以其調整的內容為標準進行分類。《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三項行政強制權,即稅收保全、強制執行和限制出境。
1、稅收保全。《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5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⑴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⑵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⑴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⑵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限制出境。《征管法》第4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處罰權
處罰權是指稅務稽查機構對被查對象的稅務違法行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給予追補稅款和罰款等項處理的權力。處罰主要包括:
1、追補應繳稅款。《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2、罰款。《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6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如2006年檢查發現納稅人2000年存在偷稅行為,則只補稅、不罰款。
3、沒收非法所得。違反發票管理辦法或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其他單位或個人偷、騙取稅款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4、加收滯納金。未按照規定限期繳納稅款的,以滯納稅款之日起,按照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加收滯納金理論上通常稱是執行罰,卻不同於滯息或者罰息,它是迫使稅務違法者履行納稅義務的壹種強制手段,其目的不僅僅是制裁稅務違法者,因而它不是壹次性有確定數額的,而是持續不停的,直至相對人全面履行了納稅義務。稅款滯納金是按日計算加收,可以反復適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壹旦履行了義務,滯納金則應停止加收。依照《征管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於稅務稽查執法來說,加收稅款滯納金這項強制措施至關重要。
5、追究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應提交司法、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稅務稽查的工作程序
稅務稽查的工作程序是:稽查選案、稽查實施、稽查審理、處理決定執行。
這四個環節實行分工負責,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彼此促進的運行機制,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稅法。
(壹)稽查選案
稽查選案是稅務稽查的第壹個環節,根據納稅人的涉稅數據資料進行分析、對比、排列和組合,從中發現異常,列出稅務稽查的重點對象。選案選出的待查對象僅僅是說明該納稅人在某些方面和某些環節可能存在問題,但並不是肯定有問題。因為分析指標中的各種標準值參數或數據,也是人工經過大量調查分析研究得出的,有壹定局限性,隨著時間的變化,這些參考數據也會變化。因而,選出的稽查對象,還需人工分析,並且要進壹步調查予以證實,這就是稽查實施。
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方法:
1、計算機選案
根據收集的信息,如納稅人財務報表信息、稅款申報、繳稅信息、發票使用信息等,設定壹定的選案指標,如稅負率等,由計算機自動分析,生成待查對象清冊。
2、隨機抽查
抽查是人工選擇稽查對象的基本方法。隨機抽查又叫做概率抽樣,它是按照概率規律來抽取稽查對象的方法。
3、舉報、轉辦、情報交換
舉報是指人民群眾或單位通過口頭、書面等形式向稅務機關報告偷稅、漏稅情報的壹種方式。
轉辦是指同級政府的各個部門接到的反映偷稅的人民來信、來訪或其它部門發現的偷、漏稅行為以信函、電話、口頭等形式反映給稅務機關的各種案源。
交辦是上級黨政機關或上壹級稅務機關交辦查處的各種偷、漏、稅案件。
情報交換是通過國際間的情報交換,得到的偷、漏、避稅的信息。
此外,對於稅收專項檢查,凡是屬於該行業的納稅人,壹律納入檢查範圍,如2005年的廢舊回收企業專項檢查、今年的信用社企業所得稅專項檢查。
(二)稽查實施
稽查實施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也是核心環節,即稅務稽查人員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稽查方案所確定的稽查範圍、種類、方式和內容等要求,依據稽查標準,采取科學有效的方法,有目標有步驟地進行稽查的實務操作活動。該環節是判斷選案是否準確,納稅人是否存在稅務違法、違章行為,以及對稅務違法行為如何定性的關鍵。實施稽查大多采取實地稽查的方式,就是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地等進行檢查。實地稽查,也可以采取通知納稅人到壹定地方詢問、調取賬簿資料檢查等方式進行。
(三)稽查審理
稽查審理是稅務稽查的第三個環節,即是稅務機關及其專門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應否及處以什麽行政處罰或者作其他處理的審查判斷過程。通過稅務稽查審理有助於使稽查處理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客觀公正。審理中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手續不齊等情況,審理人員應提出明確補充意見,通知稽查人員補充稽查,限期返回。不用再查的,審理人員應分兩種情況處理:(1)壹般性案件,由審理人員擬定審理報告,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2)對於大案、要案或者疑難案件,應由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後定案,定案有困難的,應當報經上級稅務機關審理定案。
對擬做出稅務行政處罰的,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力,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對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力。陳述或聽證材料無異議的,或者陳述或聽證材料有異議、進行二次審理後,由審理人員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交執行人員執行。
(四)處理決定執行
處理決定執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後壹道工序,即將發生法律效力的稅務處理或處罰決定送達納稅人並監督其執行的活動。這是稅務稽查程序中的最後壹個階段,也是完成稅務稽查任務,使稅法得以真正實施的重要環節。如果受送達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不願簽收稅務文書,這些文書的法律效力不會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