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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查到增值稅發票是虛開的怎麽辦

虛開的增值稅發 票的處理方法:

納稅人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當納稅人是善意的取得對方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的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 票,專用發 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 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 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 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 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當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 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的規定處理。即,對於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以及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 票所註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額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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