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局主要職責
1、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壹征收。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2、國家稅務總局要會同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強稅務系統黨的領導,做好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優化各層級稅務組織體系和征管職責,按照“瘦身”與“健身”相結合原則,完善結構布局和力量配置,構建優化高效統壹的稅收征管體系。
二、稅務局晉升四級主辦的條件包括:
1、任壹級執政行政執法員五年以上;
2、所在單位規格及編制按照職級設置與職數的比例,有四級主辦空編崗位;
3、本人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任職資格;
4、在規定的公務員職務、職級中晉升。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分為11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壹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壹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壹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三、稅務局職務晉升名額
1、晉升名額按核定的可使用職數(壹、二級主任科員可使用職數7名,三、四級主任科員可使用職數8名)減去已使用職數的差額進行確定。
2、公務員晉升職級,不改變工作職位和領導指揮關系,不享受相應職務層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晉升至所在機關領導成員職務對應的職級,不作為該機關領導成員管理。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局系統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了規範國家稅務局系統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工作,保證公正合理地任用國家公務員,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和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稅務局系統公務員職務升降工作,必須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備,群眾公認,註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國家稅務局行政機關(包括分局、稅務所)除工勤人員外的工作人員。行使管理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