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題中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未繳納的契稅,有權追征。從題中看,稅務機關可能認定題中欠繳契稅為偷稅行為,據此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此外,稅務機關對於“偷稅”的稅款作出了責令限期繳納的決定,納稅人未按該決定限期繳納,則稅務機關有權處“偷稅”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題中問題的關鍵在於:對該未繳稅款的認定上,如果認定為“偷稅”,則題中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合法;但是,如果該未繳稅款不屬於“偷稅”行為,則,由於超過稅款追征期限而無需再補繳。
至於題中的罰款問題,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完全合法。納稅人對於稅務機關作出的繳納稅款的決定,不論該稅款是否依法應當繳納,均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題中情形,就是由於對有關征稅決定置之不理而導致稅務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對於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決定不服的,仍然應當按照該決定繳納稅款,自交納稅款之日起60日內,向該稅務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上級稅務機關對該爭議稅款作出復議決定。
因此,建議題中可先與稅務機關進行必要溝通。如稅務機關仍然堅持征稅、罰款決定的,則應先按稅務機關的征稅、罰款決定繳納稅款及罰款。如果對稅務機關征稅決定有異議的,可在繳納相關稅款、罰款之後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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