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四級主辦相當於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中的四級主任科員級,級別為二十四級至十八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等級如下:
行政執法員對應科員、主辦對應主任科員、高級主辦對應調研員、督辦對應二級巡視員。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別是:
1、壹級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2、二級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3、壹級調研員:十七級至十壹級;
4、二級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5、三級調研員:十九級至十三級;
6、四級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7、壹級主任科員:二十壹級至十五級;
9、三級主任科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10、四級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11、壹級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12、二級科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綜上所述,稅務局四級高級主辦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局系統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第壹條
為了規範國家稅務局系統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工作,保證公正合理地任用國家公務員,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和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稅務局系統公務員職務升降工作,必須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備,群眾公認,註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幹各級國家稅務局行政機關(包括分局、稅務所)除工勤人員外的工作人員。行使管理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除工勒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