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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為什麽要見法人?

法律主觀性:

基本情況:2001年7月初,某縣國稅局在壹次稅收專項檢查中發現,某私營企業作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隱瞞了2001年5月至2001年5月的銷售收入,經核實應補繳6萬元。2001,13年7月28日,縣國稅局同時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處理決定書》,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於2001年7月28日前補繳偷稅款6萬元及滯納金65438+。公司因偷稅被處以偷稅金額兩倍的罰款,金額為1.2萬元。企業收到法律文書後,並沒有要求聽證。7月22日,縣國稅局收到該企業員工署名的舉報信和署名的舉報電話,舉報該企業有明顯的貨物異常轉移跡象。經核實,該企業確有此行為。因此,經縣國稅局局長批準,縣國稅局責成該企業於2006年7月24日5438+0提供納稅擔保。但該企業直到7月25日才提供納稅擔保。因此,縣國稅局於7月26日上午8時對該企業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扣押高檔皮衣10件,總價值6萬元,並向該企業出具了扣押貨物、物品及財物清單。雙方在清單上簽字,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7月27日,企業繳稅。7月28日下午5時,縣國稅局解除了對該企業的稅收保全措施。7月28日,企業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縣國稅局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賠償縣國稅局超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造成企業無法正常經營的經濟損失50萬元;要求縣國稅局在縣有線電視臺向其公開道歉。本院決定接收企業起訴後,於2001年9月5日開庭審理了本案,並作出如下判決:1。駁回原告要求撤銷稅務處理決定的請求,應當先經過復議程序,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2.撤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縣國稅局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重新作出決定。3.企業超過稅收保全措施期限所遭受的損失,由縣國稅局承擔(賠償金額另案處理)。4.縣國稅局準確認定了企業的違法行為,對企業不構成侵權,駁回道歉請求。首先,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企業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後3日內可享受上述權利。但2001年7月3日,某縣國稅局向某企業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某縣國稅局雖依法告知某企業享有的權利,但3日後未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而是於當日出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剝奪了企業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違法。其次,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在收到某縣國稅局出具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後,沒有提出復議申請,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合法,法院予以駁回是正確的。第三,企業要求法院判給某縣國稅局50萬元賠償金,有法律依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給納稅人合法利益造成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某縣國稅局已超過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間。在此期間,企業因稅收保全措施的影響而遭受損失,a縣國稅局應承擔企業提出的合理賠償請求。第四,某縣國稅局將企業隱瞞銷售收入的行為認定為偷稅漏稅並按規定進行處罰是準確的,並未侵犯企業名譽權,無需在縣有線電視臺向其道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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