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
第三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準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冊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所得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核定應稅所得率:
(壹)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收入,但不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成本;?
(二)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成本,但不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收入;?
(三)納稅人的總收入或者總成本能夠通過合理的方法計算和推斷。?
納稅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應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八條應稅所得率按照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應稅所得率(%)
農林牧漁業3-10
制造業5-15
批發和零售貿易4-15
交通7-15
建築業8-20
餐飲業8-25歲
娛樂業15-30
其他行業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