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稅服務廳標識時必須穿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稅徽標識使用樣式的通知》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八條? 當特定用途下要求使用稅徽時,如辦稅服務廳標識,則必須使用唯壹的稅徽標識。
1、各省國稅局、地稅局應密切協商,在全省範圍內根據類別統壹標識的使用樣式,方便為納稅人開展辦稅指引、宣傳咨詢、辦稅公開、網上辦稅等各項服務,接受納稅人監督。
2、各單位在使用稅務標識時遇到的問題,涉及稅務網站等標識的,要及時請示稅務總局辦公廳;涉及稅務服裝等標識的,要及時請示稅務總局財務司;涉及辦稅服務廳等標識的,要及時請示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擴展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稅徽標識使用樣式的通知》相關法條:?
第九條 稅務部門的稅徽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使用辦稅服務廳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的樣式為準。該稅徽自啟用至今始終有效,為稅務部門唯壹稅徽,已在全國各辦稅服務廳統壹應用,為納稅人做辦稅指引,且稅務總局擁有版權。
除稅徽外,各地應用較多的稅務標識為網站標識,在各地稅務機關門戶網站、網上稅務局、網上辦稅廳等廣泛使用,明確該標識為網站標識,由新式稅服帽徽和“中國稅務”組合而成。
第十條 部分稅務機關還采用了新式稅服的肩章、領花作為稅務標識,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使用辦稅服務廳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該肩章、領花為稅務服裝的稅務標誌。
百度百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稅徽標識使用樣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