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證明我公司於年月日向某單位(妳的單位)購買某產品,數量,金額,因我公司需要入帳,因此要求某公司提供發票。
特此證明。
某公司(公章)
年月日
至某公司財務部
由某部門/分行
日期:
書面證明
茲收到(***公司)發票,具體如下:
發票金額(Rmb):
發票張數 :
發票號碼 :
發票內容 :
預計支付日期 :
到稅局取壹份《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如實填寫即,稅局確認蓋單後自已留存壹份,壹份給對方交對方所在稅局認證抵扣。
壹. 符合作廢條件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發票註明作廢,開票軟件註明作廢.
(壹)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 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二. 不符合作廢條件:
1. 購貨方已認證由購貨方填寫申請單
(1) 認證通過:
① 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稅務機關返回通知單(壹式三聯,壹聯購貨方留方,壹聯由購貨方給銷貨方,壹聯稅務留存)
② 將通知單交給銷貨方,根據銷貨方的紅字發票和通知單作進項稅額轉出。
(2) 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①《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其他同上。
②將通知單交給銷貨方,進項稅不得抵扣,也不做進項稅額轉出。
2. 購買方未認證且所購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由購貨方填寫申請單:
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