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的基本流程
(1)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後,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
(2)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應確定辦稅主管領導、主管會計、主管辦稅人員;
(3)納稅人按照發票管理制度的規定購買、使用發票,並建立內部的發票管理制度;
(4)納稅人按期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資料;
(5)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將應納稅款如期繳入國庫;
(6)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納稅自查、並有義務接受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納稅申報所需材料
(壹)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5、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6、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二)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