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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評級a級的標準

稅務評級a級的標準是由稅務部門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同時需滿足實際經營生產滿3年、上壹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為C級或以上、壹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或營業稅無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可以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並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我國企業納稅信用目前分為A、B、C、D四級,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 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壹、不得評為A級納稅人的標準:

1、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2、上壹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3、非正常原因壹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或營業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4、不能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A級納稅人享受的激勵待遇:

1、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2、壹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即時辦理;

3、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4、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5、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三、納稅信用等級

納稅信用級別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就納稅人在壹定周期內的納稅信用所評定的級別。2014年10月1日起,《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發布。2003年7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92號)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六條 涉稅專業服務信用信息分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用信息。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包括:納稅信用、委托人納稅信用、納稅人評價、稅務機關評價、實名辦稅、業務規模、服務質量、業務信息質量、行業自律、人員信用等。

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執業記錄、不良記錄、納稅記錄等。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根據信用積分和信用等級標準對管轄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在壹個評價周期內新設立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不納入信用等級評價範圍。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壹個評價周期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信用等級評價結果自產生之日起,有效期為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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