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稅務人員推自行車收稅

稅務人員推自行車收稅

車船使用稅是對行駛於公***道路的車輛和航行於國內河流、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種類(如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載人汽車、載貨汽車等)、噸位和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的壹種使用行為稅。

納稅義務人

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

擁有人和使用人不壹致時,若有租賃關系,由租賃雙方商定納稅壹方;協商未確定的使用人為納稅人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投資興辦的企業,外籍人員、香港、臺灣同胞等適用《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不是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

征稅範圍

對行駛於我國境內公***道路的車輛和航行於境內河流、湖泊及領海的船舶,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船和非機動船征稅.

稅率

使用定額稅率

壹、車輛稅額

(1)對車輛凈噸位尾數在半噸以下者,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者,按1噸計算。註意:半噸以下含本級,所以2.6噸視為3噸計算。

(2)機動車掛車,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的7折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例如5噸的載重汽車有3噸的掛鬥,以北京為例,每噸稅額為60元,則每輛車應納稅5×60+3×60×0.7=426元。

(3)對拖拉機,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按拖拉機所掛拖車的凈噸位計算,稅額按機動載貨車稅額的5折計征車船使用稅。例如對5噸的拖拉機應納的稅額為5×60×0.5=150元。

(4)對客貨兩用汽車,載人部分按乘人汽車稅額減半征稅;載貨部分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征稅。

例如:10座以下的3噸客貨兩用汽車(稅率以北京為例,60元/噸,乘人10人以下者,年稅額為200元),***有10輛車。則應納稅額為(200×1/2+3×60)=2800元。

應納稅額的計算

壹、計稅依據

為輛、凈噸位、載重噸位三種

1、乘人汽車、電車、摩托車、自行車、人力車、畜力車,以“輛”為計稅依據

2、載貨汽車、機動船,以“凈噸位”為計稅依據

3、非機動船,以“載重噸位”為計稅依據(口誤:不是凈噸位)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掌握計算公式。註意與其他稅種結合出題。

稅收優惠

1、法定的免稅車船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車船;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但對其出租的車船應照章納稅

(2)載重量不超過壹噸的漁船;

(3)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4)特定車船。指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救護車、垃圾車船、港口作業車船、工程船。

(5)按有關規定免納船舶噸稅的船。中國遠洋輪在國外繳納了噸稅,在國內仍應按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2、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船

(1)在企業內部行駛、不領取行行駛執照,也不上公路行駛的車輛;

(2)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

(3)殘疾人專用的車輛

(4)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車船,如果能夠明確劃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免稅;劃分不清的,應照章納稅

(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車船

(6)新購置的車輛如果暫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設利益,可不申報納稅

征收管理與納稅申報

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使用應稅車船、從使用之日起,發生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

(2)納稅人新購置車船使用的,從購置使用的當月起,發生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

(3)已向交通航運管理機關上報全年停運或者報廢的車船,當年不發生車船使用的納稅義務。停運後又重新使用的,從重新使用的當月起,發生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

二、納稅地點

車船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納稅人的所在地。納稅人所在地,對單位,是指經營所在地或機構所在地;對個人,是指住所所在地。需要註意的是,企業的車船上了外省的車船牌照,仍應在企業經營所在地納稅,而不在領牌照所在地納稅。

例如:新疆來北京的車,如果是在北京投資的企業中使用,則應在北京納稅;但如果已在新疆完過稅,則可以不再在北京納稅。

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

(1986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1991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號令修改重新發布)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境內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細則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細則所附的《車輛稅額表》、《船舶稅額表》計征。

第四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第五條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

三、載重量不超過壹噸的漁船;

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的躉船、浮橋用船;

五、各種消防車船、救護車船、垃圾車船、糞車船、港作車船、工程船、囚車、警車、防疫車、灑水車、殘疾人乘用的康復車;

六、經村民委員會證明的農民用於農業生產的非機動車船;

七、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

八、經財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有特殊情況的車船。

第六條 除本細則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市稅務局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使用稅。

第七條 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次)繳納,規定期限為:

(壹)各單位每季度繳納壹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個月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日期繳納入庫。

(二)個人按年繳納壹次,每年在四月份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日期繳納入庫。

第八條 每期(次)車船使用稅開征後,稅務機關應在各碼頭及交通要道辦理檢查工作,並與公安、港務等交通管理機關密切聯系配合。

第九條 車船使用稅計稅噸位的計算辦法如下:

(壹)載貨汽車的凈噸位尾數不滿半噸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的,按壹噸計算。

(二)船舶不論凈噸位或者載重噸位,其尾數在半噸以下的免征,超過半噸的,按壹噸計算。

(三)不滿壹噸的小型船只,壹律按壹噸計算。

(四)拖輪包括小機拖輪,其計稅標準按馬力(每壹馬力折合凈噸位二分之壹)計算。

(五)沒有核定載重噸位的鐵駁、水泥駁、木船和非機動起重船,均按總噸位計算。

(六)同時持有大小噸位證書的船舶,壹律按大噸位計算。

第十條 載貨汽車改裝成乘人汽車、或者載貨、乘人兼用的車輛,均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車輛種類征稅。

第十壹條 各種工程車、修理車、起重車等特種車輛,按其原來規定載重量計算;無載重量的,可比照同類型的載貨汽車計算。

第十二條 已納稅款的車船,因修理使噸位發生增減變化的,已繳納的當期稅款不再退補,自下期起按變更後的噸位計算。

第十三條 新領行駛證照或停駛後恢復行駛的車船,按領取或恢復行駛證照的當月起計稅,當月不滿十天的,免征當月稅款。無行駛證照而已在行駛的車船,應按規定繳納使用期的稅款。

第十四條 凡辦理停駛、停航的車船,可持證明經稅務機關核定後可免納停駛、停航期間的稅款。但在本納稅期內已納的稅款,不予退稅;在納稅有效期內恢復行駛的,也不再重新征稅。未辦理停駛、停航的車船,仍按規定征稅。

第十五條 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上海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壹九八七年壹月壹日起施行。

  • 上一篇:稅務局哪個部門容易?
  • 下一篇:稅務師含金量高嗎?如何備考才能通過考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