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部門對用人單位社保費的扣款時間為每月10日至15日。用人單位可登錄電子稅務局或社保費管理客戶端查詢繳費結果。
社保中心的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依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政策,制定各項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2、負責指導全市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的各項社會保險工作;
3、負責管理參保人權益記錄;負責對基金征繳、支付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內部控制和稽核檢查;
4、負責編制並執行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
5、負責對我市社保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制定社保經辦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6、負責組織實施我市社保經辦信息系統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
7、負責具體經辦我市市級機關及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壹百壹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壹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