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關於再次申請重新抵扣的法律法規依據。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屬於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仍按照現行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有關規定執行。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壹)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流程大概如下:
1、國稅文書窗口受理
2、主管所副所長簽字,然後上傳系統,文件資料報市局。
3、等待30工作日(地區不同,會有所差別),批復下來,2種結果,允許抵扣或者不允許抵扣。
4、如允許抵扣,取得批復後,下個月申報稅時,到國稅局納稅申報窗口,帶上批復,數據填好,專管員做手工申報。
5、再下壹個月正常自己申報就可以了。
6、如果沒有允許抵扣,第4步往後就不用了。
友情提示:基本上只能使用第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