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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訴後再撤訴對個人的影響

稅務申訴後再撤訴對個人的影響:稅收申訴再撤銷後將對個人產生重大影響,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個稅申訴被撤銷,那麽個人最初繳納的稅款將會被收回,並加上相應的違約金;

2、如果因申訴而暫緩的納稅也將會立即恢復,稅收部門將會收回以前由個人暫緩繳納的稅款,實際上是要求個人雙重繳納;

3、如果個人沒有及時支付由撤銷產生的違約金,將會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

4、撤銷個稅申訴也可能導致個人的信用記錄受到影響;

5、如果撤銷後個人拒絕支付或拖欠稅款,稅務機關可能根據稅務有關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使個人受到重大的不利影響,稅務機關查詢或披露信用記錄,從而影響到個人的社會信用。

6、如果撤銷個稅申訴,個人可以自行繳納稅款,也可以申請擔保,與稅務機關協商擔保方案,以保證按時繳納應納稅款項,解決個人與稅務機關的矛盾,維護個人利益。

稅務投訴可以撤銷嗎

不可以。如果稅務稽查已啟動,是不能停止的,稅務機關會直到查明事實為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五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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