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代理實務》:註冊稅務師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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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稅務師概述
壹、註冊稅務師的概念
註冊稅務師是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專業人員。
註冊稅務師執業,應當依托於稅務師事務所。
提示註冊稅務師個人不得獨立執業。
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二、註冊稅務師的服務範圍
註冊稅務師的服務範圍也是稅務代理的範圍,主要包括涉稅服務業務和涉稅鑒證業務。
1.涉稅服務業務包括:稅務咨詢類服務、申報準備類服務、涉稅代理類服務和其他涉稅服務四種類型。
(1)代辦稅務登記;
(2)辦理納稅、退稅和減免稅申報;
(3)建賬記賬;
(4)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
(5)利用主機***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6)代為制作涉稅文書;
(7)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2.涉稅鑒證業務包括:納稅申報類鑒證、涉稅審批類鑒證和其他涉稅鑒證三種類型。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鑒證;
(2)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資產損失的鑒證;
(3)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鑒證;
(4)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三、註冊稅務師行業的特點
(壹)主體資格的特定性
作為代理人必須是經批準具有稅務代理執業資格的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作為被代理人壹方必須是負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二)代理活動的公正性
(三)法律約束性
(四)執業活動的知識性和專業性
(五)執業內容的確定性
註冊稅務師不得超越規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同時,註冊稅務師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六)稅收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
稅務代理關系的建立並不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其本身所固有的稅收法律責任的承擔。在代理過程中產生的稅收法律責任,無論出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原因,還是由於註冊稅務師的原因,其承擔者均應為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但是這種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並不意味著註冊稅務師在執業過程中可以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益不負責任,不承擔任何代理過錯。若因註冊稅務師工作過失而導致委托方發生損失的,委托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
(七)執業有償服務性
四、註冊稅務師的執業原則
(1)自願委托原則;
(2)依法代理原則;
(3)獨立、公正原則;
(4)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五、稅務代理的含義
稅務代理是指註冊稅務師在國家法律規定的代理範圍內,以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義,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六、稅務代理在稅收征納關系中的作用
1.稅務代理有利於促進依法治稅;
2.稅務代理有利於完善稅收征管的監督制約機制;
3.稅務代理有利於增強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
4.稅務代理有利於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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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條件
考試成績為滾動管理,即考5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 通過全部科目方為合格;只考2個科目的(指符合免試條件只考《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的)須當年通過為合格。
具體考試成績要求如下;
科目名稱 試卷滿分 合格標準
稅法(壹) 140 84
稅法(二) 140 84
稅收相關法律 140 84
財務與會計 140 84
稅務代理實務 10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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