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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事務所值得去嗎

稅務師事務所是值得去的,稅務師事務所

是設立並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稅務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和合夥制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形式。稅務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稅務師事務所是專職從事稅務代理工作機構,它可以是由註冊_務師合夥設立的組織,或者是由壹定數量的註冊稅務師發起成立的負有限責任的稅務師事務所。

待遇好不好要看事務所的業務規模,以及所屬項目經理的業務能力。掙錢多,那麽工資當然高。錢少,肯定高不了。工作強度偏重腦力勞動,如果以審核、咨詢業務為主,那麽就屬於比較重的腦力勞動。如果以代理業務為主,那麽就需要付出很多時間去完成代理業務。稅務師事務所與會計師事務所側重點不同,稅務師更偏重於企業實際利益的籌劃,排除稅收風險。會計師更側重於財務合規性。

稅務師就業方向是什麽?

除了上面我們說的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師的就業方向還有:1、國有企業或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對於正規的大型企業來說,需要稅務師,稅OP是每個企業都需要的崗位。而稅務工作涉及到企業的很多部門,如審計、會計中的預算管理戰略投資、項目策劃、合同訂立等相關的涉稅問題。所以,擁有稅務師資格也能增強內部晉升的籌碼。

2.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的機會很多,可以接觸到各種客戶,遇到各種業務流程。多年下來,他們可以積累很多實際工作能力。如果工作3-5年後不想留在事務所,跳槽去大企業會很受歡迎。

3.法律事務所

目前,我國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基本上可以

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在我們經濟高速發展的大背景下,無論是訴訟業務還是非訴訟業會TOP都涉及到大量的經濟工作,都與稅收有關,所以律所也需要專業的稅務師。

4.咨詢公司

現在的企業、機構或個人都會請壹些第三方為自己做策略或規劃。這些咨詢公司會根據自身的專業能力向客戶出具更符合對方的專業報告,包括稅務咨詢、稅務師、稅務顧問、各種項目的稅務籌劃部分等涉稅事項,都必須由專業的_務師來處理。

法律依據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公告:第壹條 為了規範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促進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有關決定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是指稅務機關對在商事登記名稱中含有“稅務師事務所”字樣的行政相對人進行書面記載的行政行為。

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本規程規定,遵循公開、便捷原則,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予以行政登記,頒發《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見附件1)。《登記證書》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負責本地區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采取合夥制或者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合夥人或者股東由稅務師、註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其中稅務師占比應高於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三)稅務師、註冊會計師、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家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股東或者從業;

(四)稅務師事務所字號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字號重復。

合夥制稅務師事務所分為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

第六條 行政相對人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稅務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見附件2);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行政相對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稅務機關即時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省稅務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將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合夥人或者股東、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職業資格人員等有關信息在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公示期內有異議、但經調查異議不實的,予以行政登記,頒發紙質《登記證書》或者電子證書,證書編號使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省稅務機關在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對取得《登記證書》的稅務師事務所的相關信息進行公告,同時將《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抄送省稅務師行業協會。

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或者公示期內有異議、經調查確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出具《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不予登記通知書》(以下簡稱《不予登記通知書》,見附件3)並公告,同時將有關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形式、經營場所、合夥人或者股東、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行政登記,向所在地省稅務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稅務師事務所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見附件4);

(二)原《登記證書》;

(三)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行政相對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稅務機關即時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省稅務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變更行政登記。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對《登記證書》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稅務師事務所換發《登記證書》。省稅務機關在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對稅務師事務所變更情況進行公告,同時將《稅務師事務所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抄送省稅務師行業協會。

不符合變更行政登記條件的,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並公告,同時將有關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註銷工商登記前,應當辦理終止行政登記,向所在地省稅務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 《稅務師事務所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

(二) 《登記證書》。

稅務師事務所註銷工商登記前未辦理終止行政登記的,省稅務機關公告宣布行政登記失效。

第十壹條 行政相對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稅務機關即時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終止情形屬實的,予以終止行政登記。省稅務機關在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對稅務師事務所終止情況進行公告,同時將《稅務師事務所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抄送省稅務師行業協會。

第十二條 省稅務機關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的,宣布行政登記無效並公告。

第十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發現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不當的,責令省稅務機關糾正。

第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創新相關試點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研究推進。

第十五條 本規程施行前經行政審批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由所在地省稅務機關辦理行政登記,換發《登記證書》,具體時間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分所的負責人應當由總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擔任。稅務師事務所分所的行政登記參照本規程第六條至第十壹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各省稅務機關可在本規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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