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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首違不罰時間界限

2021年4月1日和2022年1月1日,我國稅務機關分兩批實施稅收“首違不罰”清單,納稅人又迎來新的福利。那麽,什麽是稅收“首違不罰”呢?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6號公告定性的很清晰,即:“對當事人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這裏要我們稅收管理人員和稅人要把握的重點,不是“首次發生”、“後果輕微”、“主動改正或期限內改正”這些詞匯,而是“清單中所列舉事項”這壹實際事務。因為只有這壹列舉,才點明了執行的實際對象。所以,作為執行層面稅收管理人員和被執行層面的納稅人,必須要了解清單列舉的每壹條內容,依清單內容執行。

稅收“首違不罰”制度是稅收管理中的創新。它使稅收管理有了真實的溫度,體現了征納雙方平等、和諧的關系。作為稅務機關,要宏揚這壹制度創新中所包含的精神實質,更好地體現良性執法,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讓納稅人充分體驗這種人文關懷;作為納稅人,要體驗到國家的良好初心,積極增強稅法遵從度,而不僅僅考慮少納點兒稅,形成征納雙方的良性互動。

稅收“首違不罰”制度推出時間不長,還需要有壹個完善的過程。需要征納雙方註意的問題有:

壹是稅收“首違不罰”的“首違”適用時間各地不盡相同,執行時要了解當地的具體規定。比如:有的地區規定,“首違”是企業從設立到註銷的整個經營期限內的首次。也就是說,企業在存續期內只有壹次“首違不罰”的機會;有的地區規定“首違”是在兩年或五年期間內的“首違”。也就是企業每兩年或五年可以享受“首違不罰”。因為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還有的地區規定,在壹個會計年度內就可以享受壹次“首違不罰”。即在壹個公歷年度首次發生的,不予行政處罰,下壹個年度重新計算。目前,稅務機關傾向於將“首違不罰”的“首違”明確為壹個會計年度,統壹全國執行尺度。但這壹想法還沒有得到立法程序確認。因此稅收管理人員特別是納稅人要註意掌握各地不同的具體規定,以免在執行中產生歧義。

二是“首違不罰”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也存在不同理解,也需要了解各地具體規定。如有的認為“首違不罰”應適用普通程序,因為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除“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規定”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就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因此,“首違不罰”不符合上述規定情形,應適用普通程序。另壹種認為“首違不罰”事項適用簡易程序。理由是“首違不罰”清單中所列事項大多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給予批評教育、督促整改即可,不必要采用立案、調查等程序。稅務機關目前傾向於適用簡易程序。因為實行“首違不罰”制度的初衷,是希望通過行政制度上的容錯,在執法過程中把處罰和教育結合起來,給予非故意違犯且情節輕微的納稅人壹個改錯的機會,體現執法中對公眾的理解和愛護,培育稅法遵從精神。為了增強教育效果,可能實施告知制,對適用“首違不罰”的納稅人下達《稅務行政處罰“首違環罰”事項告知書》,告知其違法事實、違反的法律法規條款和整改時限及要求,再次發生違法行為將依法處罰的警示。

總之,“首違不罰”制度的實施開啟了稅收柔性執法的先河,證明了我們稅收法制建設正向正確的方向邁進,可喜可賀。征納雙方要***同努力,不斷推進這壹制度的完善,為建設科學、規範、人性化的稅收法制體系做出貢獻。(圖片來自互聯網,文章核心部分根據《中國稅務報》整理,如有產權問題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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