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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退稅政策

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如下: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辦理時間為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申請個人所得稅退稅的條件:

1、年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年度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扣除的。

3、因本年終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導致前後稅收優惠政策不壹樣。

4、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通過年度匯算半個各種稅前扣除的。

5、該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使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為享受或者未組合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等情形哪些人不需要個稅辦理年度匯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第七十九條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責令退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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