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表意見的機會包括:告知環節、聽證環節、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企業對稅務機關的稽查結果進行正確的分析是必要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詳細分析: 1、當事人申辯筆錄缺乏 稽查執法中,應把當事人的書面陳述、申辯陳述整理在案。當事人有陳述申辯材料的,應當整理歸檔;口頭陳述申辯的,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也應制作申辯筆錄,並填寫“當事人無陳述、申辯意見”字樣,並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存檔。這樣可以避免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敗訴。因為《 行政處罰法 》明確規定:“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行政處罰 決定不能成立。” 2、援引法律條文不夠準確、完整、具體 在填制稅務文書時,有的只引用省級或市級制發的規範性文件,作為執法依據;有的沒有具體文號、名稱或隨意省略;有的稅務文書的格式部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等等,這些問題都有可能成為敗訴的因素。 3、支持稅務處理結論的證據不足 稅務稽查底稿作為主要證據,應當由當事人簽字後,方為有效證據。 4、不按法定程序告知當事人法律救濟途徑 有的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前,不按規定程序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聽證權、復議權、訴訟權;有的把《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達;還有的未等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法定期限屆滿,就發出了《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所有這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處罰,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5、未制作出示執法稽查證件筆錄 在實施執法稽查的過程中,不少稽查人員出示執法稽查證件後,忽略制作筆錄,這樣被稽查人如果對此提起訴訟,稅務機關可能因執法程序違法而敗訴。所以,要證實稅務稽查人員在稽查時出示了執法證件及取證過程合法有效,壹定要制作包括稽查時間、地點、證件出示情況、稽查方法等內容的稽查筆錄,由當事人簽字後存入稽查案卷。 6、稅務文書送達存在的問題 有的處罰決定送達回證上沒有當事人簽字,即使有,也大多為企業會計,還有的沒有簽收時間等。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不僅要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及處罰依據等,還應告知其陳述、申辯、聽證、復議、起訴的期限和途徑等。而文書送達必須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登報的報樣等,以此證明當事人收到有關文書,或證明有關文書送達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沒有委托社會中介組織進行代理,則應直接送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收件人。 7、表述有誤 送達企業的稅務文書往往使用第三人稱“該單位”進行表述,應改為第二人稱“妳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陳述;有的處罰決定書對罰款限定的繳款時間往往是某年某月某日前到某地繳納,這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的表述相悖。 8、處罰決定缺章漏項 壹份稽查處罰決定,必須載明查結的具體違法事實、證據、性質及處罰的具體依據,缺壹不可。 9、該移送的不移送 《 刑法 》規定, 納稅 人 偷稅 額在1萬元以上且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的,應追究刑事責任。稽查人員對已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往往顧慮重重,不去移送,最後壹罰了之。 10、處罰失當 偷稅處罰失當最常見的是按定額進行處罰,這與新《稅收征管法》“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是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