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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程序

稅務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是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適用程序,也稱“當場處罰”。

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號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稅務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

2、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

3、在偏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當事人提出當場繳納。

四、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時,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出具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處罰,適用壹般程序。

壹是稅務機關適用壹般程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是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可以口頭或者書面進行。口頭陳述和申辯的,稅務機關可以予以記錄。經核實後,當事人應當在聽證陳述和申辯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稅務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稅務機關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審查後,或者在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後,應當制作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簽字。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5、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五、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當事人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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