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涉及到稅務領域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
1、責令限期改正
這是稅務機關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義務的當事人的譴責和申誡。責令限期改正主要適用於情節輕微或尚未構成實際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是壹種較輕的處罰形式。責令限期改正,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壹定的處罰作用,因而為稅收法律、法規廣泛采用。
2、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壹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壹種。因此,運用這壹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權限、程序及形式。
3、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對行政管理相對壹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壹是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並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二是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衍生問題:
稅務行政處罰壹般程序和簡易程序怎麽區分
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稅務機關的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