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 行政處罰 罰手段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 規定的處罰通常分為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和人身罰。稅務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壹部分,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其種類主要有: 1、責令限期改正 這是稅務機關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所規定義務的當事人的譴責和申誡。責令限期改正主要適用於情節輕微或尚未構成實際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是壹種較輕的處罰形式。責令限期改正,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壹定的處罰作用,因而為稅收法律、法規廣泛采用。 2、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壹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壹種。正是由於罰款在稅務行政處罰中運用很廣,而且意味著對相對壹方當事人財物的剝奪,因此,運用這壹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權限和程序及形式。 3、 沒收財產 這是對行政管理相對壹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壹是對相對壹方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二是財物雖系相對壹方當事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壹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 沒收違法所得 和作案工具。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對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含義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享有行政處罰權的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規範,依法應當處罰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 擔保人 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給予法律制裁的行為。稅務行政處罰具有以下特征: 1、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稅務機關,包括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依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2、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壹方當事人的處罰。 3、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壹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處罰。 4、稅務行政處罰所采取的制裁只能是行政制裁,而不能是刑事制裁或民事制裁。 企業會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建立起來,那麽國家為了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為也會制定 公司法 ,如果企業做出了違反公司法的行為後,是會受到相關部門的制裁,如果公司在稅務方面出現了違法違規行為後,相關部門會根據涉案的情節以及涉案的具體金額做出不同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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