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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能留置送達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按照民事 訴訟 的送達方式送達。主要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其中較常見的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登記管理機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登記管理機關作出 行政處罰 決定,應當在宣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給被處罰社會組織的負責人,並由其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其負責人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註明。 (2)留置送達。留置送達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 (3)郵寄送達。當登記管理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 (4)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送達的最後壹種方式,通過其他方式都無法送達時,適用公告送達。 《行政處罰法》 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 代理 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 證人 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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